拆除

頂樓加蓋要裝修請務必申請既存違建修繕 !

頂加的問題

頂樓加蓋是違建,這點相信不是新聞了。民國83年12月31日以前的頂樓加蓋,因為歷史共業,這些違建就算合法吧! 嚴格來說是既不合法也不犯法,反正只要沒人說話,沒發生事故,我們就算了。

因此,買頂加的朋友,一定要確定頂加是在民國83年12月31日以前蓋的,不然,就是拆了。之前有遇過新蓋頂加騙買主的案例,這個故事最後倒楣的一定是買屋人,因此購屋時,自己一定要多小心。

最後關於頂加的修繕問題,請大家一定要注意,它涉及的問題比較大,請記得先跟違建查報大隊提出申請,會同大隊勘察之後,把該做的修繕紀錄作好,這樣才能確保頂加沒有被拆的風險。一些參考資料: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修正

二十六、既存違建之修繕符合下列規定者,拍照列管: 
(一)依原有材質修繕者。 
(二)依原規模無新建、增建、改建或加層、加高擴大建築面積之修繕行為。 
(三)依原有材質修繕確有困難而改以非鋼筋混凝土之其他材料修繕。

前項既存違建之修繕已達修建程度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寓大廈如位於屋頂部分應檢具直下方二分之一以上樓層區分所有權人之修繕同意書(不含修繕人本身樓層)。 
(二)屋頂或露台應檢附建築師或相關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之安全鑑定證明書。 
(三)公有土地應檢具土地管理機關之使用同意書。 

註: 
1、本要點所稱之區分所有權人以戶為單位。 
2、既存違建樑柱構造未過半數的修理或變更,僅棚架屋面換新者視為修繕。 



二十七、既存違建之修繕(含修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比照前條規定辦理: 

(一)依原有材質修繕確有困難而改以非鋼筋混凝土之其他材料修繕。 

(二)因工程施作誤差、路面地形變更、配合相鄰市容之一致性,其修繕面積誤差在三平方公尺以內、簷高在三公尺以下或脊高在三.五公尺以下。 

(三)因老舊朽壞、火災、天然災害、施工損鄰致半毀,持有證明,或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自行拆除後賸餘部分,其修繕確有結構安全之虞,必須拆除重建者,得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依原規模修復或復建。既存違建全毀者不得復建。 


不管如何,請大家一定要去申請既存違建修繕,不然會被當成新違建報拆的,
若還是不放心的話,打電話到違建處理科: 1999 轉8409-8419 ,詢問一下也行。

施工的時候請低調,施工前中後的照片跟資料都要儘量保留,這樣日後也好舉證,問題也比較小。  

 

線上詢價跟問問題,麻煩先加Line :5945michael 。告知我地點、需求、最好可以提供現場照片跟尺寸,這樣我們就可以做概略的估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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